夕阳红
再评范某人的“逃生权利和自由”

  

                    再评范某人的“逃生权利和自由”

 

    常言道“歪理万千,真理一条”。大凡真理,理应愈辨愈明。由众所周知的“范跑跑”事件所引发的“人与其它低级动物的逃生本能有否本质区别”以及“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有选择逃生的权利和自由”这两个是非命题的争论,按理最终也应该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在承认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的前提下,至少能形成大多数人的一个共识。如果争论的结果是公婆都有理,是非难明断,这样的争论还有什么必要和意义呢?!有关第一个问题,在下已有拙文表述了我的基本观点,现还想就第二个问题,继续谈一些抛砖引玉的看法。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就人类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而言,对于包括任何一个争论命题在内的任何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都必须是一个有若干确定的同一概念形成正确的判断,然后再由若干正确的判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正确结论的过程。任何一个具有争论价值的真实的命题的提出,都必须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特定对象作为前提,否则就是空洞的、模棱两可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注定不会有任何讨论结果的虚假命题。比如有人提出“一个人有没有逃生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任何特定对象和前提条件、模棱两可的虚假命题。因为它既没有明示“一个人”究竟指的是誰?更没有明示这个人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逃生的?因此,其正反两个方面的结论都可以成立:如果当一个人身处险境有生命危险时,在不影响他人生命安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该有选择逃生的权利和自由;但如果在由于他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生命安全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便没有选择逃生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必然会受到应有的道德谴责、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而上述的虚假命题,正是缺少任何一个必须的特定对象和明确的前提,又怎能去确定“一个人”到底有没有“逃生的权利和自由”呢?如果我们使这个虚假的争论命题有一个特定的对象,并将它置于一个明确的前提之下,换一个提法——“作为教师的范某人,在他给学生上课时突发地震险情,范某人有没有选择自顾逃生的权利和自由”?我想,对于任何一个稍微有一点理性良知和道德观念的人而言,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还会发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象吗?!

 

  针对“范跑跑”抛弃学生自顾逃命的行为,首先是范本人冲着他的辩论对手,直言不讳地说:“你有选择救人当英雄的权利,我有选择自顾逃命的权利。你没有权利要求我当英雄,对我进行‘道德绑架’。”然后便有人一唱一和地为其辩护说:“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应该允许有人选择当英雄,也应该允许有人选择逃命,不都一样生活吗?”此论似乎是不偏不倚、双方都不得罪的貌似公正之言,其实不然。不难看出,此论和范某人自白的思维逻辑形式如出一辙:

                

“人都有选择当英雄或选择自顾逃命的权利和自由;(大前提)

             无论选择当英雄还是选择自顾逃命,都是无可非议的;(小前提1                            

教师“范跑跑”也是人;(小前提2

             所以,“范跑跑”选择自顾逃命是无可非议的。”(结论)

 

这是什么逻辑?如此判断、推理的逻辑形式是不能成立的。它的谬误之处在于:第一,大前提的是一个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虚假判断。逻辑推理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大前提一错,以它为根据推导出来的小前提和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第二,小前提1也同样是缺失前提条件的虚假判断。第三,偷换概念:小前提2中的“人”,是特指“范跑跑”的单独概念;而大前提中的“人”,是指所有人的集合概念,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因此,据两个谬误的小前提推导出的结论也必然是荒谬的。至此,在特定情景中有着教师特殊身份的“范跑跑”究竟该不该、有没有选择自顾逃生的权利和自由,还需要赘述吗?!

 

至于对不分荣辱、不知廉耻的当英雄或当“狗熊”都一样生活之说,我除了感到震惊和可笑,还能说些什么呢?!

 

夕阳红 发表于 2008-6-22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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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再评范某人的“逃生权利和自由”
用逻辑来分析,我觉得不如用人在特定情境中的本能来分析.因为教师也是人.救人的谭老师是一种本能,逃跑的范老师也是一种本能,只是人的层次境界不同而已
lny0328(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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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再评范某人的“逃生权利和自由”
网管员同志:本人已经发布的上一篇日志——《评范某人的“逃生本能”论》怎么又被删除了?第一次被删除后,我已经将它恢复,为什么没过两天又被伱们删除了。如果我的日志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话,伱们这样做未免太粗暴了吧。是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利?!同样一篇日志,可以在人民网《强国博客》上发布,为什么就不允许在《大众博客》上发布呢?!伱们理应给我一个说法才是。 ——夕阳红 6/22
abc918发表评论于2008-6-22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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