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报道:4月8日中午,在四川省大足县龙水镇花市街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大足县万隆运输有限公司的中巴车,为了揽客突然拐弯,将放学回家的9岁女孩杨晓艳挂倒。见状,几名等车人大叫“车压到人了”。然而,让大家意想不到的是,客车却快速倒回,车轮从女孩头部碾过,导致女孩当场死亡。
《广州日报》报道:6月22日晚8时30分,事发广东东莞。李桂顺和龙待华夫妇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辆从他们后面急驰而来的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李桂顺被撞昏迷,而龙待华受轻伤。当龙待华朝肇事的小轿车爬去求救时,小轿车司机看见她没死,再次开车从她的身上碾过,而后开车逃走。后来龙待华因伤势过重死亡,而李桂顺仍处重度昏迷中。
这样的事情好像屡见不鲜。
本来,驾车撞了人,应该立即救人才对,这不论是从法律上或人性上来说,都是必须的。但这些个司机,在知道撞了人、知道有人受伤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去营救,反而非要致伤者一死呢?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说的“撞伤不如撞死”的逻辑。这个逻辑有一个十分简单的基点,那就是“撞伤人赔偿多,撞死人赔偿少”。似乎有几分荒唐,又觉得有点可笑,不过这已是一个“潜规则”了。据说,“撞死人最多赔40万,撞伤人可能要赔上百万”——这可能是导致司机肇事后逃跑或二次碾压置人死地的催化剂。
看到这样的说法,我不知道是应该恨这些个泯灭人性的司机呢,还是埋怨那个什么法律有什么缺陷,不然为什么老是出现这样的事呢?驾车撞了人,不管是谁的责任,赶快抢救伤者才是最急迫最重要的事情,可怎么到这个“人命关天”的时候,司机却什么也不顾了呢?
我认为这些司机是可恶的,应该受到谴责或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失去了做人的良知。但也有人为司机开脱,说司机并不一定都那么坏,是在那一瞬间被高额的赔偿或让人后怕的处罚吓懵了,所以“两害相较去其轻”,于是……
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审问肇事逃逸司机的片段,当警察问他为什么要逃的时候,他说,那次撞伤一个妇女,把她送到医院,整整半年,天天跑医院、跑交警、跑保险。该花的花了,该送的送了,弄得他身心憔悴,什么事也干不成。所以他说,“还真不如一下子撞死呢,要那样倒好办了,就等着一次性处理了。”
看来,“一次性处理”,确实省去了肇事司机很多麻烦。“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可能比给司机们上多少法制课都管用。
有人说这是法律的错,可并没有那个法律规定撞伤和撞死的赔偿标准;有人说二次辗压就是“故意杀人”,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诅咒“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的时候,在埋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时候,总感觉在什么环节存在问题,是立法缺陷、法规错位、管理空白、还是其它什么……我真的说不清楚。